兽用粉剂产品销售与收回要求的兽用GMP验收标准内容主要如下:
1.兽用粉剂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应符合要求;
2.每批兽用粉剂产品均应有销售记录(含电子追溯码出库上传数据)。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兽药的售出情况,必要时能及时全部收回;
兽药粉剂瓶
3.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4.应建立兽药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兽药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5.因内在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兽药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也应同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