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93号公告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兽药生产许可办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新建兽药生产企业及兽药生产企业改、扩建和迁址重建生产车间,均应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要求;对申请按照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5年。
二、2022年6月1日起,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符合新版兽药GMP要求。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本省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版)要求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前不再开展现场核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四、针对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组织对被审批人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并反馈省厅。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提请省农业农村厅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